《居住證暫行條例》明年起施行:異地居住半年 可申領居住證
持有人可享七項便利
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了半年以上的老百姓,只要符合相應條件,未來手中將會增加一個證——居住證。
12日,國務院發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23項具體規定對相關問題作出了一一說明。該條例將于1月1日起施行,對于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經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繼續有效。持居住證可享6項服務7項便利。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帶的各項公共服務。《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如何申領?年限多久?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外來人口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而不是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綜合新華社、新京報)
記者統計發現,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經出臺居住證制度,其中有超過20個省區市明確提出了從居住證到戶口通道的制度設計。
海納百川,有容乃大。每一個充滿活力的城市,無不秉承著對外來者開放包容的氣度胸襟。如何通過居住證改革打破戶籍制度的堅冰,讓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人們,都能居者有其屋、病者有其醫、老者有其養、弱者有其助?億萬人在等待著一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