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博士后制度不僅是提升研究型大學的競爭實力、推動世界一流大學建設的重要支撐,也是全面提升我國科技創新能力的戰略抓手之一。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了《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我國博士后的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培養質量以及如何推動博士后群體的創新創業等問題進行了系統規范。
由于《意見》在明確主體職能、下放審批權限、引導多元投入、完善服務保障、推動創新創業等方面出臺了兼具務實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因而獲得了廣泛贊譽。但是,考慮到我國博士后事業的特定發展階段,借鑒科技發達國家的博士后制度的成功經驗,我們仍可在博士后制度的行政引導、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從博士后制度的誕生之日起,我國的博士后制度就與美國的博士后制度存在著差異。我國的博士后制度創建于1985年,創建之初,政府給了博士后不少傾斜性的優惠政策,一方面大大促進了博士后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可見政府主導的色彩。而美國建立的是一種以大學和科研機構主導、政府引導的博士后制度體系。《意見》的出臺解決了制約我國博士后制度發展的若干關鍵問題,但在后續的細則制定和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也應進一步弱化政府的行政主導色彩,強化政府的引導和服務功能。
根據《意見》,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年5萬元提高到了8萬元,相關的科研經費投入機制也將不斷完善。伴隨著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投入的增加,客觀上要求不斷完善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績效評價體系。在美國,各大研究型大學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績效評價由合作導師主導,評價的依據是正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協議中對博士后的科研任務、工作要求、工作時間和相關待遇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意見》中也要求“建立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完善以創新性科研成果評價標準的博士后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我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績效評價可以參照科研計劃書實施,同時落實博士后績效評價中合作導師和設站單位專家學術委員會的主體職能,以進站資質篩選、在站中期考核和出站成果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構建博士后的質量保障體系。
在提高博士后培養質量和完善博士后績效評價的同時,《意見》還專門針對博士后研究人員出臺了相關的激勵政策,明確規定“博士后研究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在站期間科研成果轉化收益”。由于博士后大都以明確的科研項目或科研任務為導向,因此,該條款允許博士后研究人員分享科研成果轉化收益,將對博士后的科研工作發揮巨大的激勵作用。但是,由于科研項目,特別是重大科研項目的周期往往比較長,博士后研究人員目前的在站周期一般都在兩年左右。周期過短,要么很難將科研成果轉化成受法律保護的專利,要么為了追求轉化收益而將科研項目做短平快處理,從而使得該激勵政策很難真正落到實處。為了使得該政策能夠落地,一方面迫切需要由合作導師與博士后研究人員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在站期限,另一方面應該為博士后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申請相關專利,提供必要的支持。
總體而言,《意見》的出臺將對完善我國的博士后制度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完善的博士后制度不僅是提升研究型大學的競爭實力、推動世界一流大學建設的重要支撐,也是全面提升我國科技創新能力的戰略抓手之一。為了實現該目標,需要在更寬廣的國際視野和全面推進科教體制創新的現實背景下,進行系統設計,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引導和服務保障職能,推動我國的博士后事業“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禁招在職官員,博士后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博士后申請者一般應為新近畢業的博士畢業生,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在職博士后研究人員應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并嚴格控制比例。設站單位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
國辦出臺此次意見,可謂適逢其時,一方面,從1985年我國建立博士后制度以來,青年人才的培育、科技體制的創新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也滋生了許多不適應當前現狀問題,對博士后制度進行改革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另一方面,由于廣大在職干部涌入博士后大軍,在職官員追求“進步”的同時也多多少少侵蝕了學術的純正性,正反方面的現狀和經驗使得改革博士后制度意見眾望所歸。
在筆者看來,博士后制度的改革重點就在于還原其學術性,唯有以學術追求為引領的博士后制度才能真正培養創新型青年才俊,從當下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把矛頭指向黨政官員不得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雖然看似讓很多關于追求更高學術研究官員的“夢想”落空,但確實是抓住了打蛇的“關鍵七寸”。應該看到,實際上博士后與官員本身就是兩個不同的群體,社會也賦予其不同的責任和使命,領導干部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除了虛名以外本身的實際價值就不大。更何況很多領導干部“進站”研究往往都是在職身份,并沒有卸下具體工作,很難說他們有精力去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究,從而實現博士后的價值。從這個角度來說,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實為明智之舉。
回到博士后的價值而言,理所應當去看,在職博士后研究人員應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在基本的人員組成上確保純粹,這是博士后價值的回歸。在此基礎上,要想發揮好博士后在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進程中更大的作用,必須下大力氣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消耗,除了在人事上,“禁止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更要改革博士后制度,激發學術創新創造活力,給培養單位適當的自主權。對于博士后制度的改革,顯然,此次規定“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才是一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