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護
4歲以下兒童坐車要配備安全座椅
《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對待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體;以饑餓、侮辱性語言等虐待方式懲罰未成年人,使其身心發育受到不利影響;讓未滿六周歲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單獨留在家中、車內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場所;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等等。
《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應當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座;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車的,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此外,單獨居住的未滿16周歲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絕履行監護義務6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其他監護人、社區居(村)委會、學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學校保護
學校應開展性知識及預防性侵犯教育
《條例》規定學校、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罰款、嘲諷、辱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隨意查看、公布涉及學生隱私的信息;未經監護人同意,泄露學生個人及家庭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布學生在校分數排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參與有償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購買商品等活動;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藝術等非升學考試科目課時用于升學考試科目教學,等等。
現在,校園性侵事件時有發生。《條例》要求學校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有關性知識以及預防性侵犯教育,培養學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強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識和能力。
社會保護
大型公共場所應設置走失兒童警報系統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以及含酒精的飲品。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等場所應當設置搜尋走失兒童的安全警報系統。警報系統報警后應當立即進行搜尋,搜尋無果的,應當立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