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棚戶區改造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棚戶區是如何界定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從2013年7月4日起,棚戶區改造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3)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4)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5)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六條規定:“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