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籌資和保障水平
2015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準在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380元。我市農民個人繳費標準在的基礎上增加30元/人,為90元/人。,農民個人繳費標準要在2015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各地要強化政府籌資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宣傳籌資力度,全市參合率要達到 98%以上。同時要做好財政配套增資準備工作,保證各級政府配套及時足額到位。各地要合理調整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將政策范圍內門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提高到50%和75%。
二、規范基金分配和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規范基金的使用分配,在保證新農合風險基金的基礎上,住院統籌基金可按年度籌資基金80%左右的比例進行分配;門診統籌基金可按年度籌資基金 20%左右的比例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門診和特慢病門診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可探索設立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跨年度累積,嚴禁套現,嚴禁以任何形式抵扣下年度個人參合自繳資金。要加強大病篩查基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篩前有計劃方案,篩時有詳細記錄,篩后有評估總結。嚴禁將與新農合不相關的項目納入補助范圍,嚴禁新農合基金跨區跨行存儲,嚴禁可能影響支付的大額定期存儲。
三、調整和優化補償政策
各地要圍繞保障基金安全和提高基金補償效益兩個重點做好今年的基金測算和補償政策調整工作。為確保各地基金安全,原則上,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住院基金測算比例控制在上年度的實際水平。要重點結合上年度轄區內病人和基金的流向,測算后設定轄區內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引導參合群眾合理就醫。原則上省、市、縣三級新農合定點醫院起付線可按上年度人均住院費用的10-20%來確定,鄉鎮衛生院住院起付線要在200元以上,住院報銷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報銷比例水平。全市住院補償封頂線統一從原來的12萬元提高至15萬元(大病保障政策有規定的除外)。各級醫療機構補償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一)省級定點醫療機構
2015年省級定點醫療機構補償政策按省衛計委和省財政廳的文件精神執行。
(二)市級定點醫療機構
住院補償起付線和補償比例仍按標準保持不變,即市中心醫院的住院補償起付線為1100元,其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起付線為600元,普通住院的補償比例為60%(婁星區、市經開區在市中心醫院為50%)執行。
(三)縣、鄉級定點醫療機構
各統籌地區可根據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及基金使用情況,按省里原則自行合理確定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補償起付線及補償比例。縣級新農合補償政策要報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四)非定點醫療機構
非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補償起付線以1000—1500元、補償比例以35%(一級醫院可酌情考慮為45%)為宜,具體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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