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開始施行,網絡傳謠、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正式入刑。中國傳媒大學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教授表示:“《刑九》為網絡行為劃出了底線,對保障國家網絡發展將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刑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這是《刑九》有關網絡安全的修改中意義最重大的一條,“個人信息權是否是一種人格權一直有爭議,而如今刑法已經給出了肯定的答案。這個修改會影響到正在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民法典中關于人格權保護的內容”。
據朱巍介紹,我國現行涉及公民信息保護和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將近200部,但相關刑事保護仍然欠缺。目前,我國沒有關于個人數據和信息專門的保護法,個人數據遭侵害后,涉案人員往往承擔的僅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違法成本較低,刑法更具法律約束力,相關行為入刑對保護公民信息至關重要。
《刑九》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很多危害社會穩定的謠言都是通過互聯網傳播出來的。以前,人們總是忽視傳播者的責任,如今《刑九》將造謠者和傳播者都列為約束的對象,這將更好地凈化互聯網環境。”朱巍說。博客天下主編、微信公眾號運營者湯涌也表示:“還受眾一個清靜的環境,這樣才有利于優質信息的傳播。”
《刑九》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于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第一次被寫進刑法,王四新表示,“這就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加強信息保護,保障網絡安全,而保護用戶信息安全也是網絡提供商和用戶之間建立信任關系的基礎”。他建議網絡服務提供商及時調整經營模式,包括減少系統漏洞、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意外發生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