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居住證制度,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鎮化,逐步提高五大公共服務水平,明確積分落戶通道。國家將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穩步推進城鎮的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并使這五大公共服務覆蓋城鎮常住人口。
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鎮化。草案規定在全國建立居住證制度,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草案還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等方式落戶的通道。
昨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鎮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決定在全國推廣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部分所得稅試點政策,推進結構調整,助力創業創新;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鎮化;部署進一步深化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試點,為服務實體經濟積累經驗。
會議指出,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定向結構性減稅拉動有效投資、推動“雙創”、促進產業升級的重要舉措。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
從1月1日起
一是放寬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和費用范圍
除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 除優惠。在原有基礎上,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及合作或委托研發發生的費用等可按規定納入加計扣除。
二是允許企業追溯過去3年應扣未扣的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
三是簡化審核
對加計扣除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實行歸并核算。
居住證的歷史來源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島、西安等城市為引進人才,都相繼出臺了工作居住證制度。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證制度的開始始于二十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暫住證制度,廣東省居住證作為中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一出生就帶有歧視性色彩,限制了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在諸如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暫住證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顯現。長期以來,取消、廢止暫住證的呼聲一直不斷。
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先行先試,把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暫住證開始在中國一些城市退出歷史舞臺,開始步入“居住證時代”。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因為它所標志的,仍然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這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于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
在一個充分流動的市場中,不同地區的要素報酬應該逐步趨向均衡。換言之,如果可以觀察到不同地區同質勞動力之間存在顯著的收入差異,則意味著因政府干預而導致的資源錯配客觀存在。而這正可以解釋為當前中國所出現的城鄉及不同地區間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原因。
除去社會公平、社會穩定的需要,以戶籍制度為基石的二元乃至多元結構之不可維系,首先在于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人口收入增長遲滯,已經從根本上制約著中國經濟由出口拉動、投資拉動向消費拉動的轉變。
因為經歷二十多年改革,除農村人口非農業化轉移外的“三農”政策,在產業規律以及比較優勢的雙重制約下,其所具有的增收潛能均已極其有限。
國務院在2010年5月27日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七、協調推進城鄉改革(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特大城市居住證掛鉤年限3月24日,以“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國”為主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會上,來自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商務部的4位部門負責人圍繞新型城鎮化、財稅改革、社會保障體系、對外開放等重點領域改革發表看法。并與中外代表對話,釋放了中國應對改革挑戰的新思路。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徐憲平說,要求各類城鎮制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的具體標準,在特大型城市則制定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居住證制度,標準將向社會公開公布。
他說,通過實施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到2020年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國家發改委要求各類城鎮要因地制宜地制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的具體標準,特大城市要實行居民制,并向社會公開公布,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預期。針對另外1億多常住城鎮但無法落戶的農村轉移人口,徐憲平說,將通過建立居民制實現市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