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即國發[2015]54號文,明確了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措施。《意見》可以視為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續篇,也是具體措施的部分細分。從一系列的源于頂層設計的文件可以感受到政府在國企改革當中的決心之大以及務實精神,但從中也可以看出政府在國有企業改革當中的謹慎態度,比如,宜改則改,穩妥推進,不設時間表,一企一策,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等。但由于國企發展現狀,發展混合所有制不可避免的繞不開以下幾個問題。
1.發展混合所有制,不可避免的“近水樓臺先得月”。
在國企改革知道意見中,發展混合所有制,實質上是國有資本與社會資本相結合過程中,在結構上的大變革。在國企改革資本結構變化過程當中,原領導層可能由于熟悉企業經營業務、經營環境,最有可能在國有資本從新配置過程中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國企領導層在實際的國企改革當中成為事實上的推動者。
國企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必然要引入社會資本,社會資本本身的逐利性決定了其流向,如果社會資本在與國有資本的結合當中,社會資本沒有因為國有資本擁有的資源獲得更大的收益或者預期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那么社會資本不會自然流向與國有資本的結合當中。如果發展混合所有制過程中,社會資本能夠獲得較大的收益,那么,就必然在社會資本間存在著競爭,社會資本進入混合所有制當中就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競爭手段。
在《意見》當中還強調了完善制度,保護產權,嚴格程序,規范操作等基本原則,強化交易主體和交易過程監管。如果在改革當中的監管不到位,很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但出于人為設計的監管制度,天然就存在著不可能完善到沒有漏洞的基因,因此,辯證的看,在不完善的制度下,僅僅依靠人為監管,改革過程中存在著部分國有資產流失將是必然的。
2.發展混合所有制,有可能形成市場上新的壟斷形式。
壟斷一直是市場經濟制度下詬病較多的貿易形式,尤其是自然壟斷行業,缺乏內在的發展驅動力,無論是經營方式,還是經營者的危機感,抑或是企業創新能力,都表現的不容樂觀。壟斷的劃分實際上還需要考慮劃分的界限,比如,可能某些企業在航空業當中處于壟斷地位,但在整個運輸業當中,可能就構不成壟斷地位。
國企改革當中,對自然壟斷行業,將會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等主要內容,著力促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
社會資本追求利潤的屬性,在發展混合所有制過程中,必然驅動已獲得擁有一定領域的“壟斷”形式的社會資本維護已有的資本增值環境,也必然驅動混合形式的資本貌似合理的提高行業準入門檻,以達到排擠其他資本的介入。
3.分層推進,分類管理,多元化的具體執行方案,可能導致“無從下手”
《意見》中只設戰略意義上指導標準而不設具體統一標準的國企改革在分層推進、分類管理,顯示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實際上,過于注重個性化、差異化的改革意見,在執行層面上就會缺乏方向感。尤其國企在過去一段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經營管理文化,很難在沒有權責分明的情況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國企改革在具體層面上就可能成為空話。
整體上,國企改革當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形式,將是我國經濟改革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家寄希望于通過國企與市場經濟體制的相結合的過程中,完善國企的管理制度,提高國企的創新力與市場競爭力,盤活一些慘淡經營的國企資產,推動國家經濟增長,同時也考慮到了國企的發展現狀,應當稱得上是務實的。但在國企改革道路上發展混合所有制過程中,如何在執行層面做到政令暢通,監管到位,意見落實到實處,同時又避免形成新的市場壟斷形式,都值得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