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
個人繳費為工資的8%
機關事業單位原來的退休制度實行近60年,在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等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的同時,也日漸暴露出矛盾。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給養老保險雙軌制畫上句號。
日前,四川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我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通過新建立的職業年金,將實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收入來源。
改革范圍
“編制內”人員參與改革
《意見》明確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基本原則、范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等。
其中,改革的目標是要改變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根據《意見》確定的改革范圍,“編制內”人員是此次改革的對象,包括我省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而上述單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
根據《意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改革的核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則按照本人繳費工資(注:繳費工資,指可以納入繳納社會保險費范圍的工資性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費工資就是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內發放的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部分費用由單位代扣。
《意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職業年金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改革前,企業職工退休后可能有基本養老金和企業年金兩個主要收入來源,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只領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