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隨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嗎?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病評定殘疾等級和國家供養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按規定實行計劃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編制下達計劃、審查檔案、達成協議、人員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規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08.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規定?
答: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優待。因病情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需要看護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監護人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住院伙食費、服裝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領取建房補助經費的,住院床位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如放棄領取殘疾撫恤金、建房補助費等有關經費,可將經費撥給精神病醫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醫療保障。
109.在部隊已評殘士兵退役后的醫療怎么保障?
答: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等法規文件,1級至6級的殘疾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7級至10級的,因舊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7級至10級的,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110.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后因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可以申請調整殘疾等級嗎?
答:可以。需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111.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可以計算為工齡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4條規定,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112.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找哪個部門?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5條規定,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