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斷改善青島市城鄉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條件,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據悉,青島市委、市政府又將提高困難群眾的保障水平列為市政府市辦實事,決定連續第五年提高全市城鄉低保及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近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出臺了《關于調整青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農村五保供養等標準的通知》(青民救〔2015〕3號),從4月1日起,青島城市低保標準將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農村低保標準將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將由每人每年8760元提高到10440元,分散供養標準將由每人每年4380元提高到5220元。城鄉低保家庭中殘疾人專項生活補助、城市低保中社會孤老專項生活補助、城鄉獨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養家庭生活補助等分類救助標準也將同步進行調整。
此次提標,城鄉低保標準分別增長3.3%和20%;五保集中、分散供養標準均增長19.2%。新標準實施后,青島城鄉低保標準差距將由目前的1.71倍縮小至1.48倍,城鄉差距大幅度縮小。
今年是青島市連續第五年提高城鄉低保標準,也是城鄉低保建制以來的城市低保標準第14次、農村低保標準第9次、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第7次調整,新的城鄉低保標準在全省繼續保持最高。截止2月底,青島共保障城鄉低保對象9.1萬戶、15.3萬人,其中城市2.3萬戶、4.2萬人,農村6.8萬戶、11.1萬人。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 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