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積金個人貸款只能用于滿足繳存職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嚴禁使用公積金個人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信息系統,核實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人的現有住房情況及個人住房貸款情況。管理中心要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防范騙取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
三、保持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購買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四、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于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北京市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的繳存職工家庭。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個人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購第二套住房為公寓、別墅及其他高檔住宅的借款人發放公積金個人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
五、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個人貸款。
六、管理中心要結合北京市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按照“責權對等、貸款普遍性、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求、資金充分運用”四項原則,適時擬定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確定。
七、管理中心要與受委托銀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公積金個人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服務水平。
八、借款人提供虛假信息的,管理中心應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借款人責任,停止發放公積金個人貸款,記入個人信用信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