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聘任制公務員正式引入淘汰機制
2月1日起,深圳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正式引入“淘汰機制”,公務員出現“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或“曠工連續超15天”等情形,將被解聘。
深圳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聯合印發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聘任制公務員出現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聘及應當解聘。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種,包含“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有兩年為基本稱職的”、“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經用人機關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等。應當解聘的情形有8種,包含“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等。
《辦法》強化了聘任制管理過程中的責任追究及紀律監督。除了規定合同雙方可就合同爭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外,對于違反規定的合同行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糾正,并對負責人員按管理權限追責。據悉,深圳市自2010年起率先對新進公務員實行聘任制管理,目前全市聘任制公務員總數已超過5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