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度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準乘以繳費系數后確定。
關于最低基本養老金
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于2013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3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3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度享受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于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
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3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