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設立。
事業單位的設立,應區分不同情況由法定審批機關批準,依法登記,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法人登記。
2、從事公益服務。
事業單位從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涉及人民群眾公共利益的服務活動,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3、不以營利為目的。
事業單位一般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費來源有的需要財政完全保證,有的可通過從事一些經批準的服務活動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業單位的再發展,不得用于管理層和職員分紅等。
4、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是組織機構而不是個人,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經費來源,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根據事業單位的四個特征,對以前被界定為事業單位的,有計劃、分階段通過改革逐步還原其應有屬性。同時,在憲法和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重新統一規范目前存在的各種公益服務組織,實行統一的法規和政策,實現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和提供公益服務方式多樣化的目標,促進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