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
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八年未做調整 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問題突出
《公務員法》實施八年多來,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今年6月至9月赴北京、黑龍江、山東、重慶、廣西、新疆等9個省(區、市)和公安部、海關總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調研。
調研發現,《公務員法》實施中存在不少問題:
公務員招錄制度不夠完善。
一是招錄的針對性不強。一些省份還沒有實行分級分類考試,不同層級、不同工作性質的公務員,采用相同的試卷、試題,考試內容難以體現崗位特點。二是考試的科學性需要提高。各地公務員面試考官隊伍的組織主要強調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但不少面試考官往往不了解具體崗位的用人需求;有些考生經強化培訓后在答題上出現模式化,考官難以判斷考生是否符合崗位需求。三是特殊人才招錄制度有待完善。法醫、技偵、排爆、網絡安全、高級翻譯等特殊人才招錄缺少統一規定,各地錄用辦法和標準差別較大,導致特殊需要人才難以順利進入公務員隊伍。
二是公務員考核與退出機制運行不暢。
《公務員法》將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并規定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盡管一些地方已經開展平時考核工作,但總的看,平時考核指標體系還沒有建立,考核內容缺乏量化指標,各地反映不好操作。年度考核標準比較籠統,不能準確反映不同部門和崗位的工作特點,未能很好實現考核目的。公務員退出渠道不夠順暢。公務員法關于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予以辭退的規定缺乏社會保險等政策支撐,極少使用。
第三,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步伐緩慢。
國家至今尚未出臺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多數地方公務員管理基本上實行統一模式,無論是綜合管理崗位,還是專業技術崗位、執法執勤崗位的公務員,基本上按同樣模式招錄、使用和管理,實行同樣的考核、激勵制度。
第四,公務員工資制度不夠健全。
一是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不落實。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從調研情況看,目前公務員工資水平尚未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同步增長,“物價年年漲、工資不增長”。2006年以來,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一直未作調整,公務員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二是工資結構不合理。基本工資占公務員收入比重僅為三分之一左右,津補貼占比過大,而津補貼標準取決于地方財政狀況。
最后,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問題突出。
一是招錄難。因工作、生活條件較為艱苦,工資待遇偏低,許多基層單位特別是一些偏遠鄉鎮機關,在公務員招錄時經常出現報考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甚至無人報考情況。二是留人難。基層公務員隊伍穩定性差,減員現象比較突出。三是空編混崗嚴重。由于長期以來縣鄉編制統籌使用,有些縣級機關超編,造成鄉鎮雖然空編缺人,也難以補充新公務員。由于事多人少,鄉鎮機關普遍存在使用事業編人員從事公務員崗位工作的現象。四是年齡結構不合理。尤其在鄉鎮機關,不少地方出現“少帥、老將、胡子兵”現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調研報告中建議,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制度頂層設計。公務員管理制度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等關系密切。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統籌考慮,有序推進。要適應改革需要,加強調查研究,科學協調宏觀與微觀、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兼顧不同類別、不同層級公務員的特點,著力增強制度設計的整體性、針對性、協調性和前瞻性,用科學的制度設計引領和保障改革深入推進。對于試行多年的一些配套制度,比如《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等,應在科學評估有關規定實施效果的基礎上,綜合運用“立、改、廢、釋”等多種手段,盡快實現制度的定型化和成熟化。
進一步完善考錄遴選考核等制度。在公務員考錄方面,要加強考錄制度研究,制定科學的分級分類考錄辦法,以適應不同特點的職位對招錄工作的要求;完善特殊崗位人才招錄機制,對認定標準、職位范圍、招考程序、測評標準等作出規定。
同時,要規范和發展公務員聘任制,以滿足機關對具有特定專業知識、技能或者特殊經驗、資歷人員的需求。在公務員遴選方面,要按照“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進一步擴大選人用人視野,規范選人用人方式,暢通和規范基層公務員“上行通道”,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在公務員考核方面,要明晰不同崗位公務員的職責權限,細化職位考核標準,推行平時考核,增強考核的針對性、有效性。在基層單位,可以逐步實行公眾參與考核工作,由服務對象對公務員的服務水平作出評價,納入考核體系,并將考核結果與獎勵、懲戒等工作掛鉤。要完善公務員退出機制,制定政策,細化程序,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制度。
此外,加快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科學分類是實現公務員管理科學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礎。要積極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加快出臺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完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公務員交流的資格條件、程序和辦法,使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能夠互相銜接,體現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對不同類別公務員職位進行細分,如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細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逐步建立既遵循公務員管理普遍規律,又充分體現不同類別公務員特殊要求的,涵蓋錄用、培訓、晉升、考核、獎勵、辭職辭退等全過程的科學管理機制,推動公務員管理從“大一統”模式走向精細化管理,提升公務員管理科學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務員工資正常調整和社會保障機制。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盡快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其他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參考依據,使公務員工資水平和經濟發展、物價水平以及公務員的工作職責任務等相適應,形成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要調整現行工資結構,增加基本工資比重,有效發揮工資制度的保障和激勵作用。要落實公務員法和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職業轉換等情況下獲得職業保障和相應補償。
切實加強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重點在基層。一是加快推行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最近印發的《關于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有效解決基層公務員晉升空間窄、待遇低等問題。妥善處理 “退居二線”干部占編、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等歷史遺留問題。二是采取鼓勵本地生源報考、從優秀村干部中招錄等措施,有針對性地補充一定數量在本地成長、與基層群眾有深厚感情的“留得住心、扎得下根”的年輕干部。三是完善面向基層公務員的公開遴選機制,逐步形成“優秀人才到基層去、領導機關公務員從基層來”的良性循環。四是對長期在基層特別是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務員,在配偶工作、子女就學、醫療住房等方面制定優惠措施,穩定基層公務員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