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和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考核相結合,平時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三條 考核工作要堅持黨管國家公務員的原則,立足于加強領導班子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要與調整充實領導班子、培養后備干部和思想作風建設緊密結合。
第四條 年度考核要與年終工作總結、目標管理考核、創先爭優和民主評議黨員等統籌安排,同步進行?己艘⒅貙嵭,簡便易行,力戒繁瑣。
第二章 考核對象
第五條 考核的對象為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擔任地廳級及其以下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委、人大、政協、社會團體機關及其他參照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下同)。
第六條 下列人員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間,對其進行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考核情況只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轉任的國家公務員,由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等次。其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三)從軍隊轉業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公務員,由轉業后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閱干部轉業時的鑒定,無大問題者,一般當年應定為稱職等次。
(四)掛職鍛煉的國家公務員一般由原單位派人到其所在地區、部門或單位進行考核,在充分征求當地意見后,按管理權限確定考核等次。
(五)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國家公務員,由原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有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的國家公務員,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國家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達到退休年齡的,不進行考核;下半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原則上進行考核。
(八)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國家公務員,只進行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后再行確定。
(九)受黨內或行政警告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的當年,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黨內嚴重警告、撤職、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和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其處分的當年及以后,按正常情況對待。
處分的解除時間為:受黨內或行政警告處分的為半年,受黨內嚴重警告、撤職和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為一年,受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處分的為兩年,受留黨察看處分的解除時間為一年或二年。
(十)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可以直接確定為不稱職。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七條 考核以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職責(職位說明書)和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政治態度和表現,以及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
能,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管理才能、業務和技術水平及工作熟練程度。擔任領導職務的,還要考核其理論政策水平和計劃、決策、組織協調能力及工作作風。
勤,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主要包括事業心、責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績,指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主要包括公務員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八條 考核中,對德能勤績要分解為若干考核要素。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國家公務員不同的類別、職務層次和工作性質分別確定。
第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業務熟練,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廉潔奉公,德、能、勤達到現任職務要求,績效突出。
凡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一項處于后進的地區、部門和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要征求同級目標管理、政法、計劃生育、紀檢等部門的意見。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業務熟悉,工作積極,廉潔公正,能完成工作任務,德、能、勤達到現任職務要求,績效較好。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德、能、勤明顯達不到現任職務要求,績效較差。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二十天的。
第十條 對德才表現較差,在考核中介于稱職與不稱職之間的人員,可以暫緩確定等次,給予3―6個月的考驗期,待考驗期滿后,有明顯改進的,確定為稱職;沒有明顯改進的,則確定為不稱職。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切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參加考核人數的l0%,最多不超過15%。
在不突破規定總比例的前提下,對目標管理優勝單位和先進單位可適當提高優秀比例,對末完成責任目標的單位相應減少優秀比例。
人數較少的單位,其優秀等次的名額,可由主管部門或同級考核委員會統一掌握使用。
優秀等次數額應按職務層次分配使用,原則上不得相互擠占。
第四章 考核機構
第十二條 省、市(地)、縣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各部門、各單位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領導小組,在黨委(黨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人員組成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考核委員會一般5―7人,由黨委、政府、人大、政協領導同志及組織、人事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考核領導小組一般3―5人,組長由部門負責人擔任,吸收本部門人事、機關黨委等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參加。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
各級考核委員會下設兩個辦公室,分別設在組織和人事部門,并按管理權限規定分別負責考核日常事務。
考核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方案;
(二)結合各級行政機關的實際情況和部門工作性質、特點,制定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條件;
(三)組織、指導、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和下級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研究解決考核中出現的問題;
(四)審核下一級黨委(黨組)、主管領導寫出的考核評語和提出的等次意見。
(五)審議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