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如何簽聘用合同?
【法律問題】
我是一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原來從事業務工作,去年年底才被調到行政管理崗位。對于人事管理制度,我不是很熟悉。原來科里有位老法師,遇到一些涉及人事政策法規的事情,我大多向他請教,但今年年初他退休了。最近我們單位通過公開招聘錄用了五名新員工。領導要我負責聘用合同簽訂的相關事宜。原來這些事都是老法師負責的,突然接到這樣重要的任務,我感覺壓力很大。好在老法師離職前將其負責簽訂的人事聘用合同都進行了整理。我打算把老合同當模板來制作聘用合同文本,在此基礎上再與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但是最近聽說人事管理有了新政策,不知我按照老合同的格式制作合同文本是否有問題?請問,目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我在和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問題呢?
【法官解答】
我們所說的事業單位是相對于企業單位而言,通常是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組織。
由于單位性質的不同,在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與企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歷來有所區別。直至2002年,國家才決定在事業單位中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即通過建立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目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方面的規定主要有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制定的《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2003年1月上海市政府頒布實施的《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以及國務院頒布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你所提到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新政策就是新頒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至于如何簽合同,因聘用合同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故具體合同的簽訂應當結合本單位需要、受聘人員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同時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這里,我可以簡單介紹一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新規定,以便你參考:
首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聘用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有了新規定,明確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其次,對于受聘人員辭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改變了以往非法定事由辭職一般需經單位批準的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最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于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亦作了補充規定,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你決定參照老合同來制作聘用合同文本,無不可,但因新規定與原《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部分條款有區別,你在具體操作中一定要注意新舊規定的不同,適當調整,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及單位需要約定具體條款。對于員工辭職的問題,如你單位有特殊要求,亦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明確。(作者: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喬蓓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