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推行公務員制度和深化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只有企業的養老保險改革而無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社會保障體系就建立不起來或者不健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會受到影響。目前,由于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不同步,各種問題已顯露出來。
1.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缺乏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自運行以來,國家至今尚無有效的政策指導,因此導致各地出現了政策上的多樣性和不配套性,以及方案上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一些地方干脆維持現狀。
2.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滯后,各種社會矛盾——尤其是對人員流動的妨礙——已顯露出來。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
3.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來。個人自我保障意識淡薄,繳與不繳、繳多與繳少均不與養老待遇掛鉤,沒有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和待遇與貢獻相聯系,嚴重影響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實行現收現付方式沒有積累,無法應付人口老齡化高峰的來臨。
4.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差異的矛盾日益突出。機關事業單位仍按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養老金,標準高于很多企業的同類人員。國家規定按照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而機關事業單位則同工資捆在一起調整。辦法不一樣、調整幅度也不一樣,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沖突。
這些問題和矛盾必須通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建立統一的、健全的養老保險制度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基本思路
第一步要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行養老保險統一運營。第二步在統一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上,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不降低,同時又不造成在統一制度內與企業人員之間的待遇不平等。
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上要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像企業一樣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便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在統一制度內要保證所有退休人員均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
在統一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外,推行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結構成為“兩階層型”,第一層是基本養老保險,是基礎;第二層是補充養老保險,是補充和提高。
1.定位。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原則上應是法定的、強制的和終身的。要使這項改革落到實處就要制定專門的政策法規,對補充養老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實行定位,對其運營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規支持,特別是資金來源要作出法律保證。
2.待遇。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增加一塊補充待遇并不構成社會不公平問題,僅僅是工作性質所帶來的待遇差別。由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并軌統一,所以在統一制度內部不存在原有的待遇差別,因而也不會發生籌資相同而待遇不同的侵占公共基金行為。
3.資金。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必須由國家財政保證供給。實行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改革,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收支體系的要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保障改革所需資金。從總體看,由于改革僅是對原有退休金制度的替代,因此并不會明顯增加現有財政支出壓力。基本養老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應分開管理,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應充分考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果,在繳費要求和給付待遇等方面都應與企業一致,使這一塊真正做到不存在差別的完全統一;補充養老保險有其機關事業單位的特殊性,適用對象、資金來源和政策目的都與企業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開管理,進行單獨核算分別管理。
4.替代率。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給付替代率一般不低于15%左右。我國目前往往是替代率很高,而實際養老金水準卻較低。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應介于50%—55%之間,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此基礎上增加補充養老保險15%左右的替代率,最終應達到65%—70%。這個替代率水平可能會與現行的待遇有差距。要保證今后養老保險給付水平不降低,通過工資收入的不斷提高而調整繳費基數,經過一個可能多達二三十年的過渡,逐步降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替代率,以最終達到預期的法定替代率水平。
此外,在統一制度與補充制度之間應建立合理的“聯動機制”。在統一制度提高替代率時,補充制度的替代率應適當降低,從而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補充”后的養老保險替代率,始終保持在規定的替代率要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