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 7月29日發文稱,常州市2008年前后開始車改試點,該市一名公車司機表示,大一點的鄉鎮車改前有八九輛車,全年開銷60萬-90萬元,但車改后200萬元都不夠,因為雖然車少了,但每個人都有一份交通補貼,而且很多人領了交通補貼仍讓單位派公車。《檢察日報》也報道,湖南北部某縣一般公務車輛加起來也就100來輛,全部取消后一年可減少上千萬元的財政支出,但同時得拿出近4000萬元給全縣7000多名公務員及按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發放車補。
車改前,公車只是一定級別的領導干部的專車和其公務員的公務用車,并非每個人每天都用公車。車改后,所有公務員工資單上都多了一筆交通補貼:中央單位司局級每月補貼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地方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上述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于150%。
其實,多數公務員每天“兩點一線”,工作期間并沒有多少外出用車需求,這次車改對這類公務員來說就相當于增加了工資。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就表示:“這部分補貼,大部分官員都是用于上下班。開會不是每天都有,也不是每個人開會都需要花錢。”甘肅省慶陽市公務員王磊就屬于這種情況,她平時上下班都是步行,也沒有什么公務交通,她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沒車改就沒補貼,車改后,每月如果可以多拿500塊錢補貼,這真心不錯。”
而且,實際執行中還會有很多“特殊情況”。例如,單位統一到某地開會,是個人自己解決交通問題還是單位租用大巴集體行動?如果租用大巴,那租車費會從個人交通補貼里扣除嗎?還有,取消的那些公車司機和管理人員怎么處理?是讓他們下崗還是給他們安排個“閑差”坐領工資?
這次車改貌似只與公務員有關,其實它涉及到所有百姓的利益。如果公車改革不但不能減輕百姓的稅負,反而加重了稅負,那改革的成本還是由百姓承擔。改革的受益方是公務員,因為對多數公務員來說,車改讓他們的工資袋變厚了。在社會工資均衡狀態下,公務員漲薪就意味著普通百姓降薪,車該讓百姓的利益受損。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嚴控公車,正部級別以下的公務員配備專車的極少,并對公車私用按盜用國家財物罪嚴加懲處,或罰款開除,或判刑坐牢。美國1978年10月12日通過的《公務員道德法案》除了要求公務員財產公示外,還規定任何級別的公務員不得把政府的任何財產用于私人目的。修訂的《聯邦資產管理條例》開宗明義地指出,公車要嚴格限制在用于公共服務之目的,除了法律列明的高級公務員外,任何級別的公務員不得把公車當作自己住宅和辦公室之間的交通工具。《美國法典》第31篇第1344章第b節規定,聯邦政府雇員配專車上下班可以使用公車的僅限于:總統、副總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21名各部部長、駐外大使和領事、美國駐聯合國大使。
美國的公車只能用于公務活動,禁止在公務活動中順路用公車辦私事。公務員在公務活動期間如果有個人緊急事務需要處理,則必須放棄公車的使用,改用公共交通,或乘出租車,費用自理。單位公車只能用于公務活動,如果在公務活動的路線上有公共交通,則不得使用公車,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單位報銷公交費用,公務員沒有交通補貼。美國允許私車公用,但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費用。在使用私車時發生車輛碰撞損壞或人員受傷,政府不報銷這方面的相關費用。在使用公車或私車中由于公務員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各項罰款,由公務員自己承擔費用。
為了便于群眾監督,美國公車牌照與普通民用車具有明顯的差別,公車牌照為白底藍字,上有美國國旗水印,并有“美國政府”和“僅用于公務”字樣,上面還有條形碼,以便于查處。在美國,任何級別的公務員違反規定公車私用則構成“濫用政府財產”罪,立即被停職一個月,情節嚴重的,則被開除出公務員隊伍,對主管領導也給予30天的停職處罰。
總之,這次公車改革的大方向應給予肯定,但在實施中可多借鑒國外公車管理和公務出行的合理做法,交通補貼一定是用作公務交通,用在為人民服務上,不能成為一種福利或變相漲薪,否則,會給將來留下“歷史遺留問題”,使改革的成效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