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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相關問題解答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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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事業工作人員退休的條件是什么?

1、國家公務員退休的條件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業單位干部、工人和機關工人退休條件:

正常退休:

事業單位的干部、工人和機關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條件仍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其中:

---干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有以下情況者可以提前退休: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區勞動局貫徹國發[78]104號文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9年的可以退休;從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或勞動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殘,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和勞動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齡條件:

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號文件精神,事業工作人員提前退休退職各單位要求嚴格按《勞動能力喪失的疾病鑒定標準》執行,同時要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病退年齡:既: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執行,達不到上述病退年齡的,按退職處理。

不夠因病退休年齡或工齡條件的,因病完全喪失勞動(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職不受年齡和工齡條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和并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能否辦理退休手續?

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勞動能力的干部、工人,應當退職。

《國家公務員法》沒有公務員退職的形式,因此,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只適用于機關的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因公致殘喪失勞動(工作)能力,不受年齡和工齡條件限制均可辦理退休手續,對他們不實行退職制度。

三、辦理退職的退職待遇有那些?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按本人標準工資的40%發給退職生活費。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我區按照國家規定將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補助費提高到50%。

2、新人發[2004]74號文件《關于調整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如下:

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新政發[1994]48號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發退職生活費。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仍按新政發[1994]48號文件規定標準計發退職生活費。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以上標準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職的,按其退職時工資標準調整退職生活費。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職的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本人堅持不退的如何處理?

國發[1978]104號文件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除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經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繼續工作外,都要按時辦理退休手續。本人堅持不退的,從所在單位通知的下一個月起,不再計算工作年限,工資改發退休費。

五、干部、工人是否喪失工作能力的鑒定工作應由什么部門鑒定?

根據新人發[2001]39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工人是否喪失工作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由縣以上人事部門鑒定機構會同衛生部門在指定的醫療機構經體檢后研究確定。

六、不具備退休條件,又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本人堅持要求退職的,如何辦理?

新政人[1980]047號文《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對身體健康或雖有疾病但尚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不具備退休條件,本人堅持要求退職的,不能辦理退職手續,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發給離職證明書。

經批準辦理離職手續的(批準出國長住的除外),可酌情發給必需的回家路費,不再發任何補助費。

七、犯錯誤曾被勞動教養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新政人[1980]047號文《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中規定,犯錯誤曾被勞動教養的,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勞動教養后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勞動教養前后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但是開除公職去勞動教養的,應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職人員因違犯法紀被判刑時,退休、退職待遇如何執行?

根據人函[2001]27號文件對《關于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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