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怎樣理解
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真正有了頂層設計,始于3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7月,事業單位分類、編制管理、財政政策、國有資產管理、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職業年金辦法等10個配套文件印發。
《指導意見》提出,從到,完成事業單位分類,部分轉為企業或劃歸政府行政機構;至2020年,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的公益服務體系。
李建忠認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根本和核心目標,就是要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我國事業單位有110多萬個,職工數量超過3000萬人,是我國國有單位中人員總量最大的部門。但從構成看,仍存在城鄉、區域之間配置不合理,直接面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機構人員比例不足,部分行業資源配置存在機構重疊、人浮于事等問題。需要通過結構布局的調整,將那些不能提供公共服務、不適合由政府提供的服務,以及主要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從現有事業單位序列中清理出去,促進公共服務回歸公益性的本源。
“《指導意見》提出,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通過梳理職能,將屬于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推進其轉企改制,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單位編制。今后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李建忠說。
事業單位布局結構的調整同樣面臨一系列需要解決的問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職能和機構的調整對現有行政機構、人員編制形成了沖擊。《指導意見》提出,調整中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地位尷尬,國有單位利用公共資源甚至壟斷資源謀取利益的合法性日益受到質疑等問題的解決,決定了轉企改制只是這類機構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階段性、暫時性的目標和方式。
《條例》在健全事業單位人事聘用制度上著墨最多,但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是“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這一表述。
李建忠認為,這一表述應該理解為“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漲工資”。
長期以來,機關與事業單位一直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且多年來,我國對事業單位的工資管理也是隨著公務員工資的調整作出安排,兩者走的是同一條路徑。
我國事業單位上一輪工資改革是在2006年。那次工資改革辦法的確定,充分考慮各類工作人員資歷等條件的差別,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其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相聯系。
從那時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崗位晉升,工資增加;考核合格,薪級工資就會增長”。
李建忠認為,《條例》明確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及其管理原則,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涉及多個方面,法規的落實要有個過程,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到位、績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的落實,工資制度改革才會有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