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魯發〔2004〕15號),現就省屬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轉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企轉制形式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首先整建制改為國有企業。改企后,根據單位發展情況需改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人事勞動關系處理和社會保險待遇銜接?
(一)人事勞動關系處理。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原單位解除與職工的人事勞動關系,職工由改企后的國有企業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規范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鼓勵就業再就業政策,安置好富余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
職工進入國有企業后,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合并計算為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今后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按規定一并計發經濟補償金。
職工本人不愿意進入國有企業的,按事業單位辭職有關規定辭去公職,領取一次性辭職補助金。?(二)養老保險。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實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駐濟省屬事業單位改企的,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非駐濟省屬事業單位改企的,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自改為國有企業基準日起,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工齡連續計算,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企前未啟動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時給予編制數額內的在職職工一次性補貼,由其所在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貼標準為:改企前本人按國家規定計發的月基本工資×機關事業單位(軍隊)工作年限×0.5%×120個月。
(三)其他保險。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按規定參加企業的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享受有關待遇。
(四)內部退養。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合同制人員),本人申請,按管理權限批準后,可以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辦理內部退養。內部退養人員按退休人員對待。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統籌項目內的生活待遇所需資金,由單位改企時一次性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前的離退休(退養)人員,改企后原離退休生活待遇不變。今后國家和省統一調整離退休生活待遇時,仍按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原屬財政供養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由省財政撥付;不屬財政供養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統籌項目內的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統籌項目外的待遇,由改企后的單位支付。
(六)離退休人員醫療待遇。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前按規定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和保健待遇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繼續享受原待遇,資金按原渠道解決。改為國有企業前未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和保健待遇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納入省直公費醫療管理,所需醫療費用,由改企后的單位負擔。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后納入省直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七)離退休人員管理。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前的離退休(退養)人員,在國家出臺有關具體規定前,由主管部門或舉辦主體負責管理服務。?
(八)改企前事業單位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和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改企后按事業單位有關政策執行,所需費用原由財政負擔的仍由財政撥付,主管部門或舉辦主體負責發放;原由事業單位負擔的,由改企后的單位解決和發放。
三、財政、稅收及其他相關政策?
(一)財政扶持。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3年內,其正常經費按原數額繼續撥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財政周轉金,由改企后的單位償還,確實無償還能力的,經批準可以核銷。
(二)稅收扶持。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省屬科研機構改企后,按照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05〕14號文件規定,享受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免稅優惠。
(三)項目扶持。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國家已經批準的科研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仍按原計劃實施;改企前國家授予的資質、資格,仍然有效。在申報或競標國家、省內各類科研項目、引進高水平人才時,仍與改企前享受同等待遇。改企后的單位新上技改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項目時,經貿、科技、財政和銀行等部門在項目立項、審批、資金、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四)費用支出。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中處理人事勞動關系和銜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及改企后離退休(退養)人員生活待遇、醫療待遇所需費用,按原渠道解決,經審核,單位確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主管部門難以解決的,由省財政調劑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在實施《關于省屬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被確定為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的時間,為改為國有企業基準日,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撤銷事業單位建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同時由工商行政管理、社團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社團法人登記。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按工商和社團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過程中的有關事項。人事部門負責在職人員、工資和離退休(退養)人員生活待遇的確認工作,負責改企后原離退休(退養)人員生活待遇調整的審批管理等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改企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改企單位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國有資產劃轉工作,負責改企費用的審核和解決等工作。主管部門或舉辦主體負責做好改企單位人員登記、財務審計、清產核資和履行結果核準程序等工作。
(三)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后,國有資產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