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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學院新生怎么轉專業,嘉興學院新生入學考試轉專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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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以生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學生個人志向和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浙江省普通本專科院校學生轉專業的指導意見》(浙教高教〔2012〕165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轉專業是指允許學生從原所學專業轉到適合本人學習的另一專業,同一專業名稱的師范方向與非師范方向之間轉入或轉出,也視為轉專業。轉專業包括平級轉專業和降級轉專業兩種類別。

第三條 在教學資源允許和教育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尊重學生意愿,努力滿足學生合理的專業選擇要求。

第四條 轉專業工作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各專業的轉專業計劃、基本準入條件、考核程序、錄取結果等在校內公示,接受廣大師生監督。

第二章 轉專業的范圍與條件

第五條 全日制一、二年級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請轉專業。退伍復學學生的轉專業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年或已進入第三學年學習的學生;

(二)已有轉專業經歷的學生(入選校級以上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項目而產生的轉專業不受此條限制);

(三)從外校轉入的學生;

(四)因各種原因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五)經“專升本”考試進入本科專業學習的學生;

(六)招生錄取時生源性質為“定向”或“委托培養”的學生;

(七)達到直接退學處理條件的學生;

(八)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其他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

第七條 入學錄取批次為第二批次的學生不得申請轉入第一批次的專業;學生不得申請在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之間互轉;因健康狀況所限,學生不得申請轉入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門設限的相關專業。

第八條 達到退學處理條件但仍可申請留級試讀者,只能申請降級轉專業,且一般不得申請轉入其入學當年浙江省錄取分數居我校前五位(包括并列第五位)的專業。

第三章 轉專業的工作流程

第九條 公布轉專業計劃

每年5月份,各學院根據各專業的辦學資源情況,提出接受轉專業的計劃人數、基本準入條件,并向教務處報送轉專業計劃表(附件1)。各專業轉入學生計劃數原則上控制在專業年級學生數的5%~10%。各學院也應同時向教務處報送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標準、成績構成、考核程序、錄取規則等,經教務處審核并報主管校長審批后,向全校統一公布。

第十條 申請與受理

轉專業的申請與受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學生申請。符合條件的學生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嘉興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附件2),每個學生最多可報兩個專業志愿;如填報兩個專業志愿,這兩個專業必須隸屬于同一學院。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學生轉專業的資格審查。

(二)學院將審核后的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學習成績單等有關材料送到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

(三)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對學生申請材料進一步審核,并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決定轉專業的類別(“平級”還是“降級”轉專業)。

第十一條 組織考試(考核)

(一)所有經審核通過申請的轉專業學生,均應參加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組織的考試(考核)。各學院應重視對學生相關專業特長和專業發展潛質的考查。

(二)考試內容如包括大學英語和高等數學(或兩者之一),則相關學院應將報考人員等信息及時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考試,提供成績。

第十二條 錄取程序

(一)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各學院按考試(考核)成績排名擇優錄取,原則上錄取實行志愿優先的原則,志愿相同時按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各專業據此決定擬錄取名單(附件3)。

(二)各學院將擬錄取名單報教務處審核。

(三)教務處審核匯總錄取名單,報主管校長審批后公示,公示時間為三天。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可實名向教務處提出異議或申訴。學校按相關條件進行再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提出異議者或申訴者以適當方式反饋。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學校正式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四章 轉專業的后續管理

第十三條 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未經學校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所在專業的學習,否則按學籍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轉專業結果經學校正式公布后,無特殊理由,學生不得退轉或更改;如確因特殊原因退轉的,在校期間不得再申請轉專業。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標準繳納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各學院教務管理員在收到公布文件后,須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轉出和接收準備工作。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轉專業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周內,憑學生證與原專業的成績表,到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的教務管理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同時相關學院做好學生檔案交接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讀,只有完成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最低畢業學分要求后方可畢業。

第十八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前已獲得的課程及其學分,凡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并記入該生的學籍檔案;凡不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可作為人才培養方案外的任意選修課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平湖校區的本科生只能在平湖校區設置的本科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嘉興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嘉院教字[201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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