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財經學院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把競爭激勵機制和創新意識引入教學管理的全過程,改革高考定終身的弊端,以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轉專業的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一條 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第二學期、第三學期、第四學期的學生,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行為者。
第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申請轉專業:
1.凡在第一、二、三學期中,品學優良,各門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3.5(含)以上者;
2.獨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浙江財經學院學術期刊定級標準》規定的國家二級(含)以上學術期刊上(不含增刊)公開發表與轉入專業相關的字數在3000(含)字以上論文1篇或在各類省部級(含)以上競賽中獲獎者;
3.少數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4.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5.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6.學生保留學籍或休學期滿復學,如下一年級原專業無教學班者,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
第三條 轉專業的學生人數比例:轉出的人數不超過該專業同年級學生人數的30%。每學期可轉入人數由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根據專業教學條件上報教務處批準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條 第二學期轉專業的學生允許在第五條第4款規定外所有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專業;第三、第四學期允許在原專業所在學科內申請轉專業。其中人文學院、信息學院、數統學院所屬專業的本科生轉到其它學院的學生人數不超過該專業同年級學生人數的20%。特殊情況需報學校審批。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已學滿二年者;
3.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4.藝術類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
5.無正當理由者。
二、學生轉專業的時間和程序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的時間分別安排在其入學后的第二、三、四學期第一周進行。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第二條第1款同時不屬于第五條情況之一者,由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轉專業的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領導審核同意并推薦,擬轉入二級學院對擬轉入的學生進行考核,同意后將轉專業的學生材料報教務處審核,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長批準,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可在第二周到所轉專業就讀。具體按本辦法第八條辦理。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第二條第2~6款條件,同時不屬于第五條情況之一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二級學院及有關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主管校長批準,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七條 辦理程序
1.每學期第八周,各二級學院將下學期接受轉專業學生的名額、條件、考核方式和時間上報教務處。
2.每學期第十周,由教務處公布各學院接受轉專業學生的名額、條件、考核方式和時間。
3.下學期開學第一周為各二級學院接受轉專業學生報名和考核時間。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如實填寫《浙江財經學院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并推薦,送交擬轉入二級學院,參加轉入學院組織的轉專業考核。轉入二級學院根據考核結果,提出轉入學生名單,簽署意見后,將同意轉入學生的申請表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長批準,并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4.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第二周到轉入專業就讀,并按轉入專業的要求進行退補選課。
三、學生轉專業后的教學管理
第八條 經批準準許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所在學期開始,執行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其轉專業前在原專業已修名稱和教學要求相同的課程,學分數不低于轉入專業的課程學分數的,可申請免修,原已修課程已取得的學分有效;教學要求或學分數低于轉入專業課程教學大綱的課程和轉入專業要求但未修讀過的課程必須補修;原已取得的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不作要求的課程學分,不記入畢業總學分,可記入本人學籍檔案,并記收學分學費。具體按《浙江財經學院本科生課程免修規定》執行。若學生轉專業后需補修的學分大于16學分,允許轉入該專業的下一年級。
第九條 經批準準許轉專業的學生修完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環節),德、智、體各方面都符合學校規定的畢業條件,可取得轉入專業的畢業證書,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發給轉入專業相對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四、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級開始試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