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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3)……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
“情節嚴重”的界定:(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2)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4)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
“作弊器材”的認定依據: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開考前被查處屬于犯罪既遂:只要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已經實際嚴重危害到考試秩序,即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實現不應當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解釋》第六條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