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中,對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初中畢業生實行加分達線后參加錄取:1.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空、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的,按全市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線的10%降低分數錄取;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被大軍區以上單位表彰、在執行抗洪搶險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的,按全市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線的5%降低分數錄取;從作戰部隊交流到其他部隊任職不滿1年和跨地級市以上交流任職不滿1年的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的,按全市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線的2%降低分數錄取;其他現役軍人子女加15分達線后參加錄取。2.父母受到鹽城市及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的考生,加10分達線后參加錄取。3.歸僑、歸僑及華僑子女、港澳臺籍考生加10分達線后參加錄取。4.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達線后參加錄取。
上述加分對象如遇符合多項優惠條件(包括市區定向指標生對象),不累計計算,就高不就低。考生報名時須在《招生報名表》中填寫加分理由并附有關證明材料,逾5月25日再提供材料者無效。享受10%和5%降分錄取優待的軍人子女,由軍人所在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予以認定并出具證明,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殘疾軍人子女須附有市級以上民政局有關證明;享受2%降分錄取優待的和其他優待政策的軍人子女,須由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予以認定并出具證明;軍人身份證明原件、軍官證復印件、戶口簿等證明材料由市軍分區政治部、市教育局和市雙擁辦共同審核確認。父母受到市及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的考生須持表彰證明原件、戶口簿、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證明。歸僑、歸僑和華僑子女、港澳臺籍考生須持有市級以上臺辦、僑辦或港澳辦證明、子女關系公證書、父(母)身份證等證件材料。少數民族考生須持有市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局證明及父(母)身份證件等材料。學校必須在校內張榜公布加分對象,核準無誤后將核實意見并附有關證件、材料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審核通過的名單經市教育局再次集中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