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加分
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考生優惠加分項目依照《張家口市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見》(張教基字[2015]74號)文件執行。
1、考生享受優惠加分項目及所需材料如下:
⑴農村獨生子女考生加10分。需出具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及考生戶籍所在縣區計生部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由市(縣區)民宗部門出具證明。
⑶本人為歸僑或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考生加10分。由市僑辦出具證明;臺灣籍考生加10分,由市對臺辦出具證明;僑眷高知子女考生加10分,由省僑辦出具證明。
⑷本人為烈士子女的考生加30分。由市(縣區)民政部門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存根》、烈士與考生本人關系證明。
⑸本人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的考生加10分。由市(縣區)公安部門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原件、復印件以及與本人關系證明書。
⑹ 關于軍隊子女具體招生政策按照《張家口市教育局、張家口軍分區政治部關于印發〈張家口市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張教發[2014]5號)文件執行。
如考生享有兩項以上(含兩項)優惠加分條件,取優惠分數最高一項,不可累計加分。
2、工作要求:
⑴申請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須于5月20日前攜帶相關證明和證書原件、復印件到報名所在地的縣區招辦、學校進行驗證、登記,逾期不再辦理。考生在規定期限內未交驗相關證書、證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享受優惠加分。
⑵各縣區招生辦、有關學校要對優惠加分考生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不得敷衍過關,不得弄虛作假。各學校核查人員和考生所在地的招辦主任要在相關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實行誰審查誰負責。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
⑶各縣區招辦、有關學校必須按規定將本縣區或本校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信息在社會和學校的醒目位置分別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班級、享受優惠政策項目、分值及出具相關證明單位。公示期為7天,全市公示日期統一為5月25日—31日。公示期間須同時公布市、縣區兩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結束后,縣區招辦和學校要將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名單及加分項目登記造冊于6月4日前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優惠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