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轉專業基本條件和原則
第一條 除國家政策有明確限制的專業外,學生轉專業原則上不受限制。
第二條 轉專業學生學業狀況和健康狀況必須符合轉入專業的要求。
第三條 轉專業的范圍限于高考同一學科(文科、理科、體育、藝術)內、限于學校同一培養層次的專業之間。特殊專業(音樂、體育、美術類各專業)不能轉入普通專業;普通專業不得轉入特殊專業(音樂、體育、美術類各專業)。
第二節 轉專業的程序
第四條 要求轉專業的學生,可在第一至第八學期提出申請。
第五條 轉專業的時間在第四至十周辦理。
第六條 學生在教學工作網上下載并填寫《紅河學院學生申請轉專業審批表》,經所在學院同意后,交擬轉入學院考核批準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七條 學生所在學院應在第五周之前研究并填寫意見;擬轉入學院應在第八周前組織考核,具體方式由學院自行決定。考核結束后并簽署具體意見后,在第九周將審批表及轉專業匯總表交教務處學籍科。
第八條 教務處在第十周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九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須在選課期間按新專業要求選修課程;下一學期開學時到轉入專業報到注冊,并按轉入專業的標準交納費用。
第十條 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在本學期必須繼續完成原專業已修課程的學習及考試,所取得學分,可作為新專業課程學分認定,由新專業所在學院提出認定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如不能認定的則按多余學分處理,所造成的成本由學生自行承擔。
第三節 其 它
第十一條 由于學生轉專業而涉及的計財管理、人事管理、學生管理、后勤管理等有關事宜,由相關部門給予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