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具有我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
對靈活就業人員,鼓勵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享受高標準的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如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我市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及補貼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居民養老保險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個人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按照100元至3000元13個繳費檔次,政府對參保繳費人員分別給予30元、35元、40元、4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120元、150元的補貼。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補、多繳多得。
如何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城鄉低保戶、重度殘疾人、五保供養、棚戶區及重點項目征地搬遷戶、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等享受政府代繳政策的繳費困難群體,應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鎮(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內蒙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然后到戶籍所在地的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完成首次參保繳費后,以后年度參保人每年可直接到稅務部門辦理繳費。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何繳費?
2012年7月1日自治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后到齡人員,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在首次辦理參保時一次性補繳,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滿15年后繼續按年繳費的,可以繼續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以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保險費計算累計繳費年限,但不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如果達到或超過60周歲后再辦理參保補費,補繳政策出臺年度前的費用不再享受政府補貼。
特殊困難人員如何參保繳費?
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城鄉低保戶、五保供養、棚戶區及重點項目征地搬遷戶、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按100元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對重度殘疾人政府代繳標準提高至200元。允許代繳人員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后按照相應檔次享受繳費補貼。
參保人員如何變更繳費檔次?
首次參保人應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于繳費期內完成當年的養老保險繳費。以后年度參保人若需調整繳費檔次,可在稅務部門繳費時自愿變更繳費檔次進行繳費。
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哪些項目構成?
各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帳戶資金包括三項:一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二是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三是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入的利息收入。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有哪些?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自2012年7月1日自治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日起,具有我市戶籍已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自參保登記之月起按月領取居民基礎養老金。之后到齡人員,距規定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實現貧困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的通知》,對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貧困人員,自通知下發次月起,可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月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此項政策終止日期暫定2020年12月31日。我市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我市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高齡津貼+繳費獎勵
我市居民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2018年底為每人每月163元。對年滿70至79周歲的另增加1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參保人選擇200元及以上檔次并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提高2元;參保人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并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提高10元。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否會影響到低保待遇?
根據《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十三五”期間,在認定農村扶貧對象時,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這條主要針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保證貧困人員更多收入來源,增加扶貧力度。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有哪些規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包括政府補貼)可以依法繼承。
待遇領取人員去世后,喪葬補助金的領取有哪些規定?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家屬可以領取12個月的上年度自治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對死亡超過5個月未主動申報、冒領居民養老金的,不予發放喪葬費,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需要辦理資格認證嗎?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規定,每年應開展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通過認證人員方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各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要協助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的正常領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何轉移接續?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由遷出地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如本人不愿意繼續繳費,可提出申請轉為居民養老保險,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合并計算。轉移時如本人自愿一次性補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能否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兩種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依據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相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