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堰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1月起,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繳費。
二、十堰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單位:省屬單位18%,私企單位12%,外資單位20%,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20%計征
個人:個人8%
三、十堰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1、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2、繳存基數下限為即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上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差的四分之三的60%
注:度十堰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1575元,上限為7875元。
四、十堰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1、不滿45周歲的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2、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逐年延繳,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
3、達到65周歲時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十堰養老保險轉移知識】
一、十堰養老保險轉移辦理條件
單位從業人員發生退工、解聘或調離。
二、十堰養老保險轉移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委托他人辦理申請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4、《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
5、《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6、《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十堰養老保險轉移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四、十堰養老保險轉移辦理地址
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電話:8629006
鄖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電話:0719-7232561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者當場辦結。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