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萊蕪補繳養老保險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三類人可以辦理補繳手續:
(一)我市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以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之前在其他單位的應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個人身份補繳;
(二)具有我市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憑有效原始資料,可以個人身份補繳;
(三)具有我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補繳。
年齡的計算均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辦理流程是什么?
1、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職工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能夠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及復印件。
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補繳人員基本信息表,統一辦理。
2、以個人身份補繳的,由本人據實填寫《參保補繳登記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其中,曾在參保單位工作過的還須提供原始檔案、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檔案、用工臺賬、工資臺賬等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個體工商戶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三、可以補繳哪些年限?繳費基數及比例如何確定?
1、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可以補繳在本單位應保未保的年限。其中,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按歷年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加收利息(利率以歷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對建立個人賬戶前的補繳利息的計算,按同期國家規定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計算)。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現單位為鄉鎮企業,或曾經為鄉鎮企業,并已按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其存續勞動關系的職工應保未保年限的,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我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1996年1月1日)。
繳費基數以本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職工無法提供補繳期間的歷年工資收入或歷年工資收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補繳年份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
2、以個人身份補繳的,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一次性補繳年限可以自由選擇,但最長不超過10年,且不早于我市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日期(1996年1月1日),其中個體工商戶不早于領取營業執照時間。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低于15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補繳的,繳費基數為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年的繳費額是5846.40元,以后年度補繳的按補繳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對于本人已經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且2011年6月底前有實際繳費年限的,補繳的起止時間以不重復為原則,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據補繳的年限確定其補繳的時間段,但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我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1996年1月1日),其中個體工商戶不早于領取營業執照時間。
四、工商營業執照有時間要求嗎?
工商營業執照必須是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
五、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家人及其雇工?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姓名為準,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家人及其雇工。
六、補繳期間的個人賬戶如何記入?指數如何計算?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 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照繳費基數的11%記入,2006年1月(含)以后的按照8%記入。指數按照繳費基數除以相應年份的上年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據實計算。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個人賬戶統一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錄,指數統一按照0.6計算。2011年7月(含)后的指數據實計算。
個人賬戶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七、按規定補繳的參保人員,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符合補繳參保的人員,已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自愿選擇繼續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選擇補繳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之月起,停止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其原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剩余資金在計發待遇前按國家規定轉移至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原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后按規定補繳企業養老保險費的,自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之月起,停止繳納居民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原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并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然后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八、有視同繳費年限且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所在市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原固定職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其中,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當地已經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也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其連續工齡和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年限可以視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沒有參保繳費的,只有所在市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補繳參保人員,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補繳參保后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九、對曾經受過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處分的人員,能否補繳?
答: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過工作經歷,后因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單位的,符合《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6]29號)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身份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這類人員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于曾經被判刑人員,原則上不執行魯人社發[2016]29號文件。其養老保險相關問題的處理,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原來已經繳費,中斷期間的欠費如何補繳?
魯人社發【2016】29號文的規定,“原來各市自行出臺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因此,補繳中斷期間的欠費也執行新標準。
十一、養老金待遇如何計發?
待遇的計發仍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具體按魯政發[2006]92號文件規定計發。
十二、戶口在我市,個體戶營業執照在外地的從哪里辦理?
依本人自愿,可在我市辦理。
十三、到哪個經辦機構辦理補繳?
未繳過養老保險費的到戶籍所在地所在區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雪野旅游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的到市級經辦機構辦理;以單位職工身份以及已經以個人身份繳過費的到目前所在經辦機構辦理。各級經辦機構咨詢電話:市級經辦機構:0634-6219454;萊城區經辦機構:0634-6221056:鋼城區經辦機構:0634-689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