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這也標志著合肥養老金并軌落地實施,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個人賬戶存儲額不得提前支取
《實施意見》明確,本次改革的范圍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合肥版”《實施意見》明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存儲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征收。
將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此外,合肥市將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實施意見》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實施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而在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要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按照“合肥版”《實施意見》,今后全市將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核定范圍,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繳費由地稅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征收。
延伸閱讀: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精神,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內容
(一)改革的范圍。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工作人員)。
上述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3〕14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含按照有關規定暫不分類且納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本實施意見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2.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過渡期內(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待遇計發辦法。
3.本實施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4.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5.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辦法。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經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另行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統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核定范圍,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對市調劑、市對所屬縣(市、區)統收統支。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由省統一調劑使用。省級調劑金制度建立前,各統籌地區收支缺口由同級財政承擔。
(七)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全省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實施意見實施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具體辦法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規定執行。
(十)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建立職業年金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一)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加快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二)明確經辦管理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省直機關和在肥省直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央駐皖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制定具體貫徹意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編制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政府。
(二)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部門要統一宣傳口徑,全面準確解讀改革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為改革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業務培訓,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相應增加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本實施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