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退休養老金調漲的具體情況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北京市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6〕14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為保障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批準,現對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
月養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月養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月養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檔調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后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五、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5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二、自2017年1月1日起,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714元;
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559元;
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十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8月4日
延伸閱讀:北京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解讀
2017年1月1日起,為本市2015年底前企業退休、退職、退養的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從1月開始補發,8月底前發放到廣大企業退休人員手中。調整內容包括:
一、定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每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與繳費年限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
為貫徹多繳多得的原則,2017年繼續實行與繳費年限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辦法,其中,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與調整前個人養老金水平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
將退休人員2015年年底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由高到低劃分三檔,4855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3355元(含)~4855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3355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5元。此次調整實施由少到多的絕對額標準逐漸加大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員能夠適當多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向高齡退休人員傾斜
針對退休時間早、年齡偏大的退休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體現中華民族愛老、敬老的優秀傳統,自2007年起,本市在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均向高齡退休人員適度傾斜。2017年繼續堅持這一做法,對在2015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后,再次享受到50元至80元四個檔次的傾斜政策。即:65至6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0至74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75至79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三種特殊的調整方式
一是繼續單列調整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歲以上,國家規定他們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對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標準也是歷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員,此次調整仍將按往年辦法,以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并適當加大調整力度,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在上述兩檔標準的調整基礎之上,他們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本次調整普遍增加420至440元/月。
二是保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原工商業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調整后不低于全市養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定額、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和按絕對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后,上述人群中基本養老金低于調整后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3573元/月的,補足到平均水平。同時,在2015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
三是對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進行了調整。在全面提高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同時,相應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此次調整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生活費、退養人員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分別提高到每月1714元、1559元、1418元。
參加2017年度調整的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調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對應補足到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