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有哪些方式?具體應該如何操作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焦作養老保險網上查詢:
焦作養老保險網上查詢入口:http://www.hajz.hrss.gov.cn/queryForm.do?addr=029
查詢范圍:此功能可以查詢個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及繳費情況等。
二、焦作養老保險電話查詢:
查詢電話:0391-8826270
查詢范圍:可以咨詢養老金補繳(補交)、養老保險辦理、退休金轉移等問題。
三、焦作養老保險網點查詢:
可持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到焦作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或社保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賬戶信息。
焦作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焦作市解放區豐收路人社大廈
電話:0391-8826270
解放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焦作市解放區政府7樓
電話:0391-2920800
中站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解放西路中站段5中站區政府2樓
電話:0391-2952595
馬村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焦作市馬村區文昌路806號
電話:0391-3958234
山陽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焦作市太行中路23號
電話:0391-2903986
修武縣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修武縣新興街218號
電話:0391-7191382
博愛縣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河南省博愛縣清華鎮勞動西街一號人社局院內
電話:0391-8683377
武陟縣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武陟縣興華路45號
電話:0391-7277789
溫縣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溫縣黃河路西段606號
電話:0391-6129599
新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焦作新區管委會A樓312室
電話:0391-3566970
沁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沁陽市建設北路33號勞動大廈
電話:0391-5601031
孟州市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地址:孟州市河雍大道0005號
電話:0391-8100283
延伸閱讀:
焦作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等規定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籌資標準、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和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第四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金籌集和個人賬戶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第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至9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對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30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為重度殘疾人或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參保繳費的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自行確定。
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
第八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待遇領取及標準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支付基礎養老金。在中央和省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縣(市)區財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礎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據國家、省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市、縣(市)區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標準。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喪葬補助金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