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的補繳,也是大家關注的焦點,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濰坊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吧!
省人社廳發布了《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延長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規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時,按下列辦法確定繼續繳費地:國辦發〔2009〕66號、魯政辦發〔2010〕50號實施后,沒有再跨省或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繼續繳費地為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繳費年限滿10年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間,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參保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延長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5〕3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延長繳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延長繳費,是指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規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
二、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時,按下列辦法分別確定繼續繳費地: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50號)實施后,沒有再跨省或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繼續繳費地為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
(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9〕66號、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0〕50號文件實施后,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繳費年限滿10年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
三、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若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的,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3個月內,提出延長繳費的申請,并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人未及時申請或者因各種原因,在延長繳費期間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規定補繳;也可不再補繳,繼續延長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具體繳費數額,按照繳費當年的基數和比例確定。一次性繳費后,相應計算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統一按照繳費當年的指數確定。
(三)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人員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自全部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五、參保人員延長繳費,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繼續繳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須經用人單位同意,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六、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間,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參保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補辦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