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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補發養老金多少錢,鄂州上調養老金補發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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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9日

鄂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1〕4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市、區(開發區、街辦)、鄉(鎮)政府(管委會、辦事處,以下統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區(開發區、街辦)獨立經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負責轄區內參保計劃、目標任務的落實,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
第二章參保對象與保險費繳納
第四條凡具有我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在本人戶籍地(區、開發區、街辦)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二十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我市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地方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對選擇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每人每年補貼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市財政負擔5元,區(開發區、街辦)財政負擔5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每人每年補貼45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30元,市財政負擔7.5元,區(開發區、街辦)財政負擔7.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每人每年補貼6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40元,市財政負擔10元,區(開發區、街辦)財政負擔10元。
第九條對達到1-2級標準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其中:區級所需資金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區人民政府各承擔50%;開發區、街辦所需資金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第三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區(開發區、街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干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個人賬戶資金儲存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及領取條件
第十三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滿60周歲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我市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后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在中央確定的月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及其調整機制的基礎上,市人民政府將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其中,按年連續繳費15年以上的人員,對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超過1年另按2元的標準計發;對年滿80周歲及以上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礎養老金。加發和增加的基礎養老金由區(開發區、街辦)政府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當自參保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村(社區)申報,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并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準按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由區(開發區、街辦)經辦機構發放,所需資金由市、區(開發區、街辦)各承擔50%。市級承擔資金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每年與市財政部門結算。
第十六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五章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七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不同的(含自行試點時間),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后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并計算;從后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愿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各區(開發區、街辦)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按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4%納入區(開發區、街辦)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區(開發區、街辦)、鄉(鎮)、村(社區)實時聯網。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融服務機構為參保繳費對象和待遇領取人員提供優質、快捷、高效的服務,全面利用現代化的科技手段,在人員集中的集鎮和偏遠的行政村所在地設立金融服務網點或社會保障卡遠程服務點。
第七章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重復領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開發區、街辦)級管理,并逐年按省政府政策要求和比例向省財政上劃基金。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繳、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各區(開發區、街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區(開發區、街辦)政府成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區(開發區、街辦),國家、省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區(開發區、街辦)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辦法,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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