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接續規程
為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確保轉移接續銜接順暢,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以下簡稱“經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執行經辦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做好轉移接續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工作,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員流動時的養老保險權益,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范的經辦規程,是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經辦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基本遵循,也是規范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根本保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學習經辦規程的內容,遵循經辦規程的具體要求,切實做好經辦規程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準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一項新業務,經辦規程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包括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既涉及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也涉及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之間的轉移接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掌握轉移接續的政策依據、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等內容;嚴格執行經辦規則和相關要求,遵守經辦服務職責、流程、標準和時限;準確理解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入轉出信息、資金等項目的指標解釋,正確使用各種賬表卡冊;重點掌握職業年金轉移涉及的補記、記實、保留以及企業年金等銜接辦法;熟悉多次轉移、欠費、重復繳費等情形的處理辦法,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工作有章可循、精準實施。
三、扎實開展宣傳培訓工作。經辦規程政策性、專業性和操作性強,及時開展宣傳引導和業務培訓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印制宣傳資料等;依據經辦規程,認真梳理參保人員關心、社會關注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明確宣傳重點內容和重點對象;充分發揮網絡、報刊、電視等媒介作用,幫助參保人員全面準確了解相關政策,耐心釋疑解惑,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和輿論方向。各地要把培訓作為業務經辦工作的重要基礎,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學習培訓。要抓好經辦骨干培訓,培養一支政策宣講和業務操作能手,做到精準操作,運用自如。同時要抓好參保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確保經辦規程落實不走樣。
四、著力加強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細化省內轉移接續規程,優化轉移接續流程,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拓展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經辦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要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規范賬戶項目,強化分項管理,分類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繳費形成的職業年金、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補記的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等記賬管理工作,確保分得清、記得準、轉得動、接得上,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加強經辦能力建設,適當充實經辦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設施,落實工作經費。抓緊改造本地業務信息系統,實現地方與部級轉移接續信息系統無縫銜接,推動跨區域信息互聯互通,充分應用信息系統提高轉移接續效率。加快推進“互聯網+公共服務”,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關系轉移手續和查詢咨詢相關業務。切實加強地區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和部門(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強化責任,上下聯動,左右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五、建立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各地要組織好所屬地區轉移人次和基金的統計、核實、匯總、上報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及時和準確,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將數據上報部社保中心。要對轉移接續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認真解決銜接不順、轉移不暢的問題。要跟蹤了解經辦規程的實施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風險防控,及時化解各種矛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直接關系到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實施。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時限、明確要求,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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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問題解答
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參保人員原則上不應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若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優先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按月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繳費,其重復參保的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參保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一并退還給本人。
相應的財政補貼和利息怎么辦?
對于同一年度內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只按月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相應的政府補貼和清退的個人繳費(含集體補助)產生的利息繼續留在個人賬戶中,繼續按照相應的計發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領取多重養老保險待遇,該如何處理?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保留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同時,將扣除全部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給參保人員,參保人員已領取的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計發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