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政府近日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江西省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養老金并軌后退休待遇
中央通過養老保險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養老保險告別“雙軌制”
久遭詬病的養老保險“雙軌制”終于即將退出歷史舞臺。盡管此前已有風聲傳出將在今年動刀改革,但當這一天突然到來時還是有些出人意料。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23日提交。報告稱,我國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已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繳費標準與“國家版”規定一致
10月29日,從省人社廳了解到,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分類改革后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編制外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根據《實施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這一主要內容與“國家版”規定一致。
本人繳費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另外,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老人、新人、中人”待遇各不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后,養老保險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具體來說,改革前(2015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簡稱“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改革后(2015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簡稱“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
針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簡稱“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有關部門將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值得注意的是,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本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保險待遇(含職業年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第二年退休的發放20%,以此類推。過渡期結束后全部按新辦法發放待遇。
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實施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本次改革范圍,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改革中引入職業年金制
據介紹,本次改革后,我省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我省將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工作人員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等情況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另一種是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含下屬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經辦管理,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社保機構支付,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