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訊11月9日,筆者從市人社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實施,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和要求,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個人繳費基數在平均工資的“60%至300%”】
本次改革范圍為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繳費基數和比例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基本養老金待遇兩部分組成】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即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即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把基本養老金支付到個人的銀行賬戶里,這樣可以更好地確保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到基本養老金,不再受單位經濟效益好壞的影響,防止出現拖欠現象。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改革后,退休工作人員的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10月1日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對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同時國家對于本次改革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對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參保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對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改革后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
此外,改革后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的,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無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