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上調消息:青海第四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最近,記者就是從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里了解到,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然而這次提高后青海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水平位居全國前列。
經青海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1月1日起,將青海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礎上增加15元。這是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
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公室秘書閆光明介紹,2009年和2011年,青海省分別開展了新農保和城居保試點工作;青海省實現了兩項制度的并軌,在制度上更加優化,使參保人員得到實惠更多。截止2015年底,青海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33萬人,參保率達到96%,48萬人按月領取了養老金。
“為了改善民生,青海省再次提高了青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比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70元)高出70元。而此前,2012年1月1日、1月1日、7月1日青海省分別提高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30元、25元、15元。”閆光明說。
據了解,近年來,青海省政府將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調整作為“民生十件實事”之一。目前,青海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已做好調整補發準備,確保在今年三月底前將增加的基礎養老金補發到位,迅速給廣大城鄉居民兌現承諾。
青海省社保繳費比例新政策
單位費率由1.5%降低至0.5%,個人費率0.5%不作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在繼續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130號)的基礎上,將參保的企業單位繳費費率再降低0.15%。生育保險費率,在繼續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131號)的基礎上,將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再降低0.1%。初步測算,階段性降低參保企業社保費率,兩年內可減輕企業社保負擔7.32億元(失業保險4.2億元、工傷保險1.6億元、生育保險1.52億元)。階段性降低有關社會保險費率期間,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思想統一到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繼續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繳,確保基金應收盡收,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解讀政策,正面引導社會輿論。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級別工資(崗位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指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年終一次性獎金、高海拔折算工齡補貼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中小學教師及護士提高10%工資、績效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獎金額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指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特殊教育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高海拔折算工齡補貼等。
青海養老金計發辦法
計發辦法改革是這次改革的關鍵。為了更好地保證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銜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計發辦法。
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再加上職業年金待遇。基礎養老金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本人個人賬戶累計本息,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也就是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本次改革還設定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青海職業年金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在職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
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可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或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兩種方式由職工本人自愿選取其中一種方式,選擇后不再變更。
需要明確的是:一是對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積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二是對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青海養老保險基金監管
借鑒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成功經驗,和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費用90%以上由省財政承擔,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一步到位,實行“統收統支”的省級統籌。同時,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基金支付范圍,即統籌內項目為基本養老金和冬季取暖補助兩項由基金支付。工作人員退休時的一次性生活補助、住房和高原生活補助費、補充住房公積金等作為統籌外項目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仍由原單位發放。
青海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變動、工資增長等因素,省政府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本省范圍轉移,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省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轉移的,由于涉及不同地區的財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既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還要轉移部分基金。無論哪種轉移,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不會使之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