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省今年調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同時考慮艱苦地區因素進行調整。總體調整水平達到月人均267元。具體調整辦法為:
(一)定額調整
[青海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掛鉤調整
1.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文件、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養老金水平調整。按退休人員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3.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時符合第3項上述兩個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
5.符合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的人員,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5周
(三)考慮艱苦地區因素調整
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項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規定予以傾斜,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具體補助辦法按原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