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本次養老金調整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越城區及市直開發區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其中,在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資129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資110元的基礎上,所有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長短,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增加5元。
在此基礎上,對于滿足條件的部分退休人員進行傾斜增發。具體為: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此外,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對于執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傾斜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原工商業者、企業退休的省級及以上勞模和省先進(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本次調整后的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到平均水平。
工傷退休和領取定期傷殘金人員增加金額低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按平均額度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