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社廳公布了《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該《暫行辦法》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征收程序進行了明確。
據悉,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暫適用該辦法。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辦法。
該《暫行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參保、變更或者注銷等登記手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登記信息為單位辦理繳費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申報,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規定,核定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變更、人員增減變動等業務。
地方稅務機關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征額進行征收,及時將已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當日或次日及時足額劃解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過程中所需要的各種表證單書,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提供。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信息統一由省社;鸸芾砭窒蚴〉囟惥痔峁。
該《暫行辦法》同時明確,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未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金額按時足額繳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職業年金繳費參照該辦法征收,按規定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