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成都民政微博報道,《成都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建議。主要有三大焦點問題引發廣大市民關注。
焦點問題一:
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是標準
規劃先行,《條例》首先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布局提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分區分級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標準是必須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對于新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不允許“水”。比如分多期建的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首期就要建,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小區條件有限,也必須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補給”養老服務設施。
焦點二:
老年食堂“無死角” 覆蓋所有社區
社區居家養老融合是重點,為此《條例》擬定各級政府可以利用本行政區域內閑置的企業廠房、校舍、商業設施、農家院等場所和設施,為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場所。
社區居家養老關鍵環節包括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代繳代購、醫療保健、心理關愛、應急救助等服務。
其中用餐方面特別強調,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布點設置老年食堂和助餐點,確保老年助餐覆蓋所有社區。
焦點三:
重點扶持 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養老服務
《條例》擬出的扶持措施有多個亮點,首當其沖是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而且這個比例還要逐步提高。
具體措施: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對養老服務發展的財政性支持,設立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資金。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并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三十六條(政府購買服務)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向社會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
第三十七條(老年人養老補貼)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針對具有本市戶籍老年人的養老補貼制度。
第三十八條(社會化養老機構補貼)
對新建和改建的社會化養老機構,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對社會化養老機構收住具有本市戶籍老年人的,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服務性床位補貼。
第三十九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補貼)
社會力量投資興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建成運營的社區微型養老機構和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每年根據民政部門的評估等級,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利用租賃房屋建設運營的養老機構和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房租補貼。
第四十條(土地供應)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國有公益性用地沒有明確用途的,可以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公開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
允許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取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區內增加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以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四十一條(稅費優惠)
對養老機構的稅收優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基礎設施配套費。
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農村互助幸福院等用電、用水、用氣、光纖、寬帶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四十二條(推進醫養結合)
鼓勵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本市醫療保險定點范圍。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專科,設置護理型病床,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老年病專科醫院可到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老年病區。醫療機構應當與養老機構建立長效互助機制。
養老服務組織可以利用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通過遠程健康監控、遠程診斷、健康檔案動態管理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務。
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基層公益性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組織實施本區域的老年人每年一次體檢。
市和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范圍,健全藥品配送渠道,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用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