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金人員范圍調整
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3、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①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②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③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④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⑤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增加基本養老金標準
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三、“五七家屬工”養老金的調整
1、“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110元。
2、“五七家屬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養老金。
3、“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