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地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養老保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相關政策。
根據《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制訂并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采取多種形式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確保其養老金收入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同時,建立鄉村醫生到齡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
為確保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通知》提出,各地應當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發放鄉村醫生補助,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補助經費的80%以上按月撥付鄉村醫生,余額經考核后發放,不得挪用、截留。為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后將相應的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合理制訂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原則上為10元左右,并確定新農合支付標準和辦法。
在嚴格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方面,《通知》指出,鄉村醫生準入管理要嚴格依法進行,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