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年人口數量在2020年將達到2.6億,人口老齡化問題突出。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內部控制委員會委員張連起提交了《關于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的提案》,在提案中提出六條針對性建議。
一是,建議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應將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120元/月。2014 年,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并軌,統稱全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2015 年,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55 元上調至70 元。基礎養老金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但對低收入或無收入的城鄉老年居民保障水平較低。
二是,建議積極開展“50+”計劃。按照個人財務生命周期,對就業和福利政策進行結構調整和參數調整,從供給側和需求側兩端培育人力資本,釋放健康服務領域的新需求、新供給、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以培訓、減稅、補貼等方式幫助大齡人員實現轉移就業,解決傳統產業冗員和新興服務業招工難問題,提高勞動人口年齡和就業參與率,補齊社會保障短板,為提高老齡人口的購買力奠定基礎。
此外,張連起委員還建議完善工作機制、創新養老模式;提出讓養老從家庭和代際角度脫離出來,使每一代人可以從自己工作起就積累未來;結合扶貧攻堅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建立政府、社會、個人分擔合理的、可持續的、長期精算平衡的市場化養老保障體系等具體措施用以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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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文選)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