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標準委了解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國家標準將于1月1日起實施。據介紹,該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服務相關機構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是全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標準化建設的工作指南,具有專業性的引導和規范作用。
該規范從參保登記的條件、內容、時間、調查摸底內容以及參保登記程序5個方面規范了參保登記業務;從信息變更的內容、所需材料及服務流程3個方面規范了信息變更業務;從參保人員繳費、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及集體補助3個方面規范了保費收繳業務;從個人賬戶記錄、支付及結算3個方面規范了個人賬戶管理業務。
該規范還從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發放、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養老待遇停止支付及恢復支付5個方面規范了待遇支付業務;從所需材料、關系轉移人員操作程序及特殊情況處理3個方面規范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從所需材料、服務流程、審核與關系終止3個方面規范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業務。
據了解,該規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由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牽頭,安徽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福建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遼寧省盤錦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等單位參加編寫。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全文
【政策文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
【執行時間】:1月1日
目錄
1 范圍
2 術語和定義
3 參保登記服務
4 參保信息變更服務
5 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6 個人賬戶權益服務
7 待遇支付服務
8 關系轉移服務
9 關系終止申請
10 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養老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待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保險關系終止、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合作金融機構。
2 術語和定義
2.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為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計發標準,并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支付的養老金。
2.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計算并支付的養老金。
3 參保登記服務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申請參保。
3.2 參保申請
申請參保人員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參保群體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參保申請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提出。
協辦員應接收轄區居民提出的參保申請,并指導其填寫參保表格。若其本人無法填寫,可由受托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應有其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后,按規定時限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也可直接接收參保申請。
3.3 審核與登記
事務所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上報當地縣(自治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或直接經辦業務的地市級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并及時將符合參保范圍的申請參保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錄入信息系統。參保登記的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參保登記時間、郵政編碼、是否特殊參保群體等。[4]
登記后,社保機構應及時委托金融機構制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用銀行存折或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存折(卡)),用于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4 參保信息變更服務
4.1 基本要求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服務。
4.2 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可提出參保信息變更申請,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接收參保人員提出的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可變更的參保信息包括:參保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銀行賬號、金融機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特殊參保群體類型等。[4]
參保人員申請參保信息變更時,應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變更情況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參保人員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時,還應提供代辦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4.3 審核與變更
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檢查參保人員相關證件及材料是否正確、齊全,指導參保人員正確填寫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冊,并按參保登記的基本流程,進行參保信息變更業務操作。
社保機構復核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的信息變更操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5 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繳費年度和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的繳費檔次,為參保人員提供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2 養老保險費繳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方式。
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社保機構應做好宣傳工作,提醒參保人員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存折(卡)。
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按中斷繳費處理。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扣繳條件的地區,暫由社保機構、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5.3 養老保險費劃扣
縣級社保機構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在信息系統中確認,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