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養老金怎么計算、怎么視同繳費年限?《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全文在廣東省政府網站發布,相關問題得以明確。其中,“中人”過渡性養老金根據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和工作年限確定。
廣東省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擬訂具體貫徹意見,在2月底前報省備案,盡早啟動改革實施工作。昨日廣州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正在按省的部署和要求積極準備推進相關工作。
根據《通知》,“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改革時(10月)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工),其改革前符合合并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并與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工(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至于老辦法的計算標準,則與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職務職級(崗位)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國辦發〔2015〕3號文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以及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相關。
新辦法的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與職工養老保險一致)。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其中,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確定,由省統一制定視同繳費指數表。
改革時至落地前離職
由原單位補繳保費
10月1日(改革時)至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落地)前,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
10月1日至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
延遲退休人員可繼續參保繳費
辦法實施后,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按在職工作人員的標準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另外,改革前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改革時在職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從改革時起按本辦法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